《揚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充分發揮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蘇人社規〔202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工資保證金可以采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和現金等形式,鼓勵采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方式。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 本市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以及使用返還等事項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 本市工資保證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具體管理。市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監管的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其他工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功能區成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賦權所屬有關部門行使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職責之前,工資保證金工作暫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理。
實施具體管理的市級和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同一工程項目地理位置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市級或報請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商同級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工資保證金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推進實施和工資保證金存儲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未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案件。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對所審批(備案)工程項目存儲工資保證金指導督促,并及時將項目信息推送至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章 工資保證金存儲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申請開立銀行保函或通過保險機構辦理工程保證保險。
第八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依法辦理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存儲、查詢、支取、銷戶及開立保函等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程項目所在地設有相應機構;
(二)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第九條 經辦工資保證金的保險公司依法辦理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保證保險的承保、查詢、理賠及出具保單和保險憑證等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程項目所在地設有相應機構;
(二)具有經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許可,按照監管要求提供中國銀保監會備案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保證保險產品;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償付能力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名稱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名稱+工程項目名稱+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名稱過長的可使用規范簡稱。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本市有2個(含)以上在建工程項目的,可開立新的專用賬戶,也可在符合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在已有專用賬戶下按項目分別管理。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頒發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時,發放《工資保證金存儲告知書》(樣本見附件1)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并在頒發或批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等信息書面告知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樣本見附件2),協議書副本與存儲憑證復印件一并送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經辦銀行應當規范工資保證金賬戶開戶工作,為存儲工資保證金提供必要的便利,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防止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保障資金安全。
第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的1.5%存儲,施工總承包企業在本市有兩個以上在建工程,第二個工程起均按1%存儲。單個工程合同額較高的,交通工程存儲金額不超過(含本數)300萬元,其他工程不超過(含本數)80萬元。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繳存管理:
(一)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在本市承接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以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保證金比例均按0.5%存儲;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實名制用工信息化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在本市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情形且拖欠金額30萬元以上、涉及人數50人以上的,工資保證金按2.25%存儲;被納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工資保證金按3%存儲;不受第十三條存儲上限的限制。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獲得市委、市政府年度綜合表彰的“揚州市建筑業先進企業”或按照有關規定緩繳工資保證金,且近2年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在規定期限內暫緩繳納。
前款起算日期從申請減免之日往前追溯計算。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工資保證金工作有關臺賬。各縣(市、區)、功能區每月25日前報送拖欠農民工工資及存儲工資保證金情況,作為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繳存管理依據。
第十六條 符合免于、降低或暫緩存儲工資保證金條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持營業執照副本、施工合同、未發生工資拖欠承諾書、受表彰文件等材料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樣本見附件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全市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臺賬,并經征求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后審核答復,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證明》(樣本見附件4)。
未申請或未通過審核的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仍應按照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
經審核免于、降低、暫緩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經查實的,應當按照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重新辦理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備案時,符合提高存儲比例情形的,應按規定標準重新存儲工資保證金后備案。
第十七條 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賬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在工資保證金賬戶被監管期間,企業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工資保證金賬戶內本金。
第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以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保函擔保金額或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比例計算應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銀行保函正本、保證保險憑證(樣本見附件5、6)交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存。
第十九條 銀行保函應以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保函,保函不得設置免保率或免保額。
保函應當載明,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突發事件,保證人應在24小時內支付到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經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逾期未清償的,由保證人依照保函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方式應當是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保險替代工資保證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享有保險金代為請求權,并最終支付至被保險人。保證保險不得設置免賠率或免賠額。
第二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其工程項目施工期內提供有效的保函、保險,保函、保險有效期至少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項目未完工保函、保險到期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保函、保險到期前一個月更換新的保函、保險或延長保函、保險有效期。保函或保單到期后未更換或未延長的,視為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存儲工資保證金或開立銀行保函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名單及對應的工程名稱向社會公布,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本工程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
第三章 工資保證金使用
第二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樣本見附件7),并抄送施工總承包單位。
經辦銀行應自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施工總承包單位采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本條第一款情形的,提供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的經辦機構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依照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
元旦、春節前后等特殊節點時間或者因拖欠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的,經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清償或先行清償的限期改正指令或行政處理決定后,施工總承包單位逾期仍未支付的,經辦銀行、保險公司應按照《支付通知書》要求24小時內支付到位。
第二十三條 工資保證金使用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
采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提供新保函、保證保險,或按現金方式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開立新保函、保證保險后,原保函、保證保險即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采用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的,經辦銀行應每季度分別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工資保證金存款對賬單。
第二十五條 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項目完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網站公示(樣本見附件8),施工總承包單位作出書面承諾該工程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告示牌及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無異議后,可以申請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銀行保函正本、保證保險憑證。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樣本見附件9)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返還確認書》(樣本見附件10)。經辦銀行收到確認書后,工資保證金賬戶解除監管,相應款項不再屬于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可自由支配賬戶資金或辦理賬戶銷戶。
選擇使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返還銀行保函正本、保證保險憑證。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項目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行清償)責任后,可再次提交返還工資保證金或退還銀行保函正本、保證保險憑證的書面申請。
第二十六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工資保證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機制,對經核實工程項目完工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在一定期限內未提交返還申請的,應主動啟動返還程序。
第四章 工資保證金監管
第二十七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二十八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監管,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提供、更新保函及保證保險)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聯合銀保監分局建立本地工資保證金經辦機構備案名單,定期更新并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經辦銀行、保險公司應攜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保險公司備案時還應提供保險經營許可證、中國銀保監會備案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履約保證保險產品。
經辦銀行、保險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銀保監分局根據情節輕重,清除出工資保證金經辦機構名單,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并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匯總更新名單:
(一)收到《支付通知書》后,拖延、拒絕支付農民工工資,或者未按照保函、保證保險約定全額承擔擔保(保險)責任的;
(二)擅自挪用保證金的;
(三)未落實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等規定的;
(四)未落實《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3號)規定,導致工資保證金賬戶被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的;
(五)未按監管要求開展工資保證金業務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情況。
第三十條 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充實人員力量,安排專人從事工資保證金管理工作,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包含工資保證金備案、使用、返還等相關信息。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問題,應及時通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與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的會商機制,加強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范平穩運行,對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本細則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動用和返還等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2021 年11 月1 日后新開工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工資保證金,按照《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江蘇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和本細則執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在建工程,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存儲和備案手續。